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42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谢新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增,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某某,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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