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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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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志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志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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