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5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怀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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