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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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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克岭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诉前保字第1411号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华芳。 被申请人李克岭。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诉前保字第1411号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华芳。

被申请人李克岭。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克岭款项4358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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