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17号 原告耿小丽,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苏海斌,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小丽诉被告苏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小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海斌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耿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小丽撤回对被告苏海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小丽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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