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7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1979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静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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