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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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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7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1979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7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1979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静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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