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027号 原告荣俊仁,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庆云,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运海,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朱如意,女,1968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荣俊仁诉被告王运海、朱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俊仁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运海、朱如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俊仁撤回对被告王运海、朱如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荣俊仁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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