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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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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荣俊仁诉被告王运海、朱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027号 原告荣俊仁,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庆云,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运海,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朱如意,女,1968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027号

原告荣俊仁,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庆云,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运海,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朱如意,女,1968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荣俊仁诉被告王运海、朱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俊仁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运海、朱如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俊仁撤回对被告王运海、朱如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荣俊仁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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