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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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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霞与崔玉利、刘功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724-5号 原告杨秀霞,工人。 被告崔玉利,个体业主。 被告刘功伟,个体业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街218号新基立商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潘国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724-5号

原告杨秀霞,工人。

被告崔玉利,个体业主。

被告刘功伟,个体业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街218号新基立商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潘国波,该公司总经理。

杨秀霞与崔玉利、刘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3)坊交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崔玉利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鲁V×××××号牌轿车两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刘功伟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鲁V×××××号牌轿车、鲁G×××××号牌轿车三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代理审判员  郝 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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