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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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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谢宝福为被告张金平的雇佣司机,其在雇佣活动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张金平为鲁Q×××××/鲁Q×××××挂号牌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人保临沭公司投

被告谢宝福为被告张金平的雇佣司机,其在雇佣活动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张金平为鲁Q×××××/鲁Q×××××挂号牌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人保临沭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主张的损失有树木、护坎墙损失22200元,评估费500元,合计22700元,被告张金平、人保临沭公司认为评估价格过高,评估的项目不妥当,但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重新评估。被告张金平、人保临沭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无异议。本院认为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具备财产损失的评估资质,被告张金平、人保临沭公司虽对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财产损失价格认定书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该价格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确认树木、护坎墙损失价值为22200元,

本院确认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有财产损失20200元、评估费500元,合计20700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书、评估费票据、五莲县于里镇范家窑村委员会证明、车辆注册登记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谢宝福驾驶的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树木等财产损坏,被告人保临沭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谢宝福为被告张金平的雇佣司机,被告张金平作为雇主应对被告谢宝福在雇佣活动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宝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与被告张金平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金平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20700元,被告谢宝福与被告张金平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金平的车辆挂靠在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与被告张金平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密田损失2000元;

二、被告张金平赔偿原告王密田损失20700元;

三、被告谢宝福与被告张金平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平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密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0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负担16元,被告被告谢宝福、张金平、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