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82号 原告唐某甲,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唐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丁,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雪挺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向志威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