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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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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元与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农村联产地的承包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承包单位,原告因联产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以原告家庭为承包经营户为诉讼主体,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

本院认为,农村联产地的承包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承包单位,原告因联产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以原告家庭为承包经营户为诉讼主体,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明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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