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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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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05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安国独任审判,适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05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安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敏诉称,2014年8月底原、被告相识四天后,在被告一再催促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于次月19日到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双方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性格暴躁,不关心体贴原告,彼此难以交流,使夫妻感情难以为继。原告在结婚几天后就到外省打工,与被告长期分居,相互没有联系,徒有夫妻之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唐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通过网络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后在原告的要求下才和原告结婚的。婚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加入其从事的传销组织,被告不从,由此产生夫妻矛盾,两地分居属实。被告现在对原告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原告返还结婚礼金17000元和彩礼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底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相识,次月19日双方自愿到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工作问题发生争吵,结婚一周后原告即外出到武汉务工,其间偶有联系。2015年春节在合川举行婚礼,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婚戒,在原告要求下支付彩礼8000元,并将置办酒席收取的礼金17000元交与原告。举行完婚礼,原告认为被告在茶馆上班,收入少,不求上进,要求被告随其到武汉从事连锁业,赚取更多收入,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说在茶馆上班伤其自尊,同时坚称原告从事的是传销组织,和被告结婚目的是骗被告及其亲友加入,被告坚决不从,为此,双方激烈争执。于是原告将婚戒归还被告,一气之下外出又到武汉务工,双方两地分居,互不往来,也无联系。2015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在婚后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审理中,双方均愿离婚,被告自愿放弃对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但坚决要求原告返还礼金17000元,原告则称礼金已经花销,不同意返还。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自愿放弃彩礼主张,予以许可。双方置办结婚酒席收取的礼金17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全额返还礼金,但原告抗辩礼金已经花销,且被告未举证证明该笔礼金尚存,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