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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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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17号 原告姜某某,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17号

原告姜某某,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揭志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玉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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