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60号 原告唐燕,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燕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燕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燕负担。 审判员 冯雪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向志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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