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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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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邱某某,邱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邱某乙死亡后留存的医疗报销费用应纳入遗产范围,又因邱某乙生前未立遗嘱,故邱某乙的该笔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二被告均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邱某乙死亡后留存的医疗报销费用应纳入遗产范围,又因邱某乙生前未立遗嘱,故邱某乙的该笔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二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该笔遗产的继承,故该笔遗产应由原告秦某某一人单独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邱某乙留于中国农业银行社会保障卡(账号:6228230475372618469)的医保费3504.09元由原告秦某某一人单独继承。

二、案件受理50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邱某某、邱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揭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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