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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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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4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雷某某,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9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4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雷某某,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揭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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