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79号 原告谭文春,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学东,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春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文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文春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文春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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