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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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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怀万与赵光红,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赵光红,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维,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四公里新民园4F,组织机构代码6

被告赵光红,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维,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四公里新民园4F,组织机构代码66893049-4。

法定代表人刁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莉,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1422-9。

法定代表人许永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谯怀万与被告赵光红、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谯怀万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怀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谯怀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怀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谯怀万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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