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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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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评判标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有时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评判标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有时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情谊,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和理解,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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