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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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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永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90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苟晶晶、罗乐,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90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苟晶晶、罗乐,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袁明伟,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李广,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组织机构代码76594422-2。

负责人熊军,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雨,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赵强,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永明、袁明伟、李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限在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交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