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51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园双子座5号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刘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河埝街,组织机构代码73163827-8。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财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光华、刘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颜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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