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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639号 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公司董事长。 被告彭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明物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639号

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公司董事长。

被告彭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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