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49-1号 原告郑登银,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路海军,重庆市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164-3。 法定代表人杨贻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郑登银诉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登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登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登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登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登银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嘉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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