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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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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代勇与高远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之夫杨红兵提供劳务,杨红兵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因被告与杨红兵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红兵在外产生的债务应由杨红兵和被告共同承担。现杨红兵死后,其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之夫杨红兵提供劳务,杨红兵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因被告与杨红兵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红兵在外产生的债务应由杨红兵和被告共同承担。现杨红兵死后,其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高远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代勇劳务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高远碧负担(该款现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在给付标的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