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66号 原告重庆钦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007-4。 法定代表人秦伦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习敏,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钦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习敏劳 动争议一案前,本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原告张习敏与 被告重庆钦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即(2015)合法民 初字第05741号。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均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552号仲裁仲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告张习敏起诉在前,本案原告重庆钦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起诉在后,故应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钦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蕊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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