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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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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杨世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12号 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溪桥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392-X。 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12号

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溪桥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392-X。

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杨世芬,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世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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