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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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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木与何昌平,肖天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86号 原告刘汉木,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金生平,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国超,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昌平,男,1963年7月25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86号

原告刘汉木,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金生平,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国超,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昌平,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天发,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木与被告何昌平、肖天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汉木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汉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汉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汉木承担(已纳清)。

审判员  吴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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