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410号 原告周勇,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学文,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诉被告陈学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勇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学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勇撤回对被告陈学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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