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63号 原告刘保华,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 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路石马街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华诉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保华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美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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