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保华与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63号 原告刘保华,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 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路石马街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华诉被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63号

原告刘保华,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

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路石马街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华诉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保华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美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