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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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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英与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645号 原告刘光英,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真静乡。 委托代理人唐艳(系原告之女),女,汉族,1990年5月出生,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覃万秋,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645号

原告刘光英,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真静乡。

委托代理人唐艳(系原告之女),女,汉族,1990年5月出生,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覃万秋,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东路208号二楼左边,组织机构代码75008640-5。

法定代表人刘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英诉被告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英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英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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