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048号 原告重庆科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工业园区三汇拓展区,组织机构代码06829311-0。 法定代表人莫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明路,男,汉族,1994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 委托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关于原告重庆科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明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原定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重庆科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重庆科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美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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