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552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062-9。 法定代表人杨正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帅,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帅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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