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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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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烈主,李妍仪与安付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62号 原告陈烈主,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李妍仪,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付安林,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62号

原告陈烈主,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李妍仪,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付安林,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烈主、李妍仪诉被告付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烈主、李妍仪于2015年5月15日接到本案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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