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豫EC0675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称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豫EC0675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称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录音光盘、车辆登记信息、手机短信照片,被告赵某某提交的苹果5手机盒、吊坠盒子、挂件发票、玉坠保证单、汽车转让协议、购羊合同、牧羊租房协议、收款收据、借款凭证、公司证明,被告赵某某申请的证人赵凤花、李文武、沈合生出庭证言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夫妻关系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并未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隔阂,感情稍有疏远,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