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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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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文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丽,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刘文花,女,1972年9月23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丽,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刘文花,女,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文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文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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