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阳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孟庆云,女,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云与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孟庆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庆云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孟庆云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吴善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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