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贤子孝、老尊少恭、兄弟和睦、相互包容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原被告均应通过本次诉讼做出反思,从而更好的解决原告的赡养问题。对老人的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支持,更要有精神上的付出。原告与老伴养育二被告,操劳半生,现年事已高,更应当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情感上的沟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甲医疗费用3477.75元; 二、被告徐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甲医疗费用3477.75元; 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自2015年8月1日起于每月20日前每人给付原告徐某甲赡养费1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