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高成海与王继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78号 原告高成海,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王继财,男,48岁,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培兰,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成海与被告王继财、刘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78号

原告高成海,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王继财,男,48岁,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培兰,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成海与被告王继财、刘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海撤回对被告王继财、刘培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高成海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