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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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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秋花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杨德振、卢艳军、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安阳市万科石化有限责任(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郭家庄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被告郭家庄村委会无依据,1、被告郭家庄村委会不是侵权人,一审、二审均无证据证明被告郭家庄村委会与其他被告有雇佣关系;2、原告为鱼池的非法占有人,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有瑕

被告郭家庄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被告郭家庄村委会无依据,1、被告郭家庄村委会不是侵权人,一审、二审均无证据证明被告郭家庄村委会与其他被告有雇佣关系;2、原告为鱼池的非法占有人,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有瑕疵;3、原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损失;4、2013年9月25日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德振辩称,被告杨德振系豫E10970号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郭家庄村委会雇佣被告杨德振干活的,往原告鱼池倒渣土是郭家庄村委会让倒的,共倒了两车。

被告卢艳军辩称,被告卢艳军是豫E08306号实际车主,是被告郭家庄村委会雇佣往鱼池里倒渣土,共倒了四五车,后鱼池的人打了110,就没有再去倒过;当时有人领着去往鱼池里倒的,具体是谁被告卢艳军不认识。

被告环卫管理处辩称,豫E10677号是被告郭家庄村委会雇佣,被告环卫管理处不是豫E10677号车的实际车主人,没有实际使用权、控制权,也灭有收益,被告环卫管理处并未侵权。

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辩称,原告孙秋花起诉是侵权诉讼,我方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告孙秋花作为乙方与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载明:“一、甲方将位于安阳石油分公司南关油库南院现有四个养鱼池及附属设施(平房五间,机井一眼)租赁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为一年,从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止,租赁期满,若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四、乙方承诺……3、一切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外部罚款)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原告与第三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但仍由原告实际租赁该鱼池。2010年11月26日,原告向第三人交纳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的租赁费13000元。原告申请对原告承租安阳市万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四个鱼塘之中的东面两个大鱼塘的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8日作出方兴评报字(2011)第2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在2011年10月13日表现的损失价值为163846.50元。损失清查评估清单为1、北面大鱼塘清理费用(建筑垃圾)为47080.40元;2、北面大鱼塘岸上清理费用(建筑垃圾)为2805.00元;3、北面大鱼塘维修费用为10605.60元;4、北面大鱼塘岸上维修费用6021.00元;5、南面大鱼塘维修费用13176.00元;6、南面大鱼塘岸上维修费用(东面路)9922.50元;7、南面大鱼塘维修时清塘水费14400.00元;8、南面大鱼塘维修后水费14400.00元;9、南面大鱼塘维修时清塘电费756.00元;10、南面大鱼塘维修时停止营运损失费33000.00元;11、南、北鱼塘清理维修时两个小时工人工资5280.00元;12、清塘时鱼苗损失64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3846.5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