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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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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育有一子,婚姻基础好。本院认为,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实际生活情况看,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育有一子,婚姻基础好。本院认为,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实际生活情况看,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案中,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仅仅是因不当处理家庭琐事引发的夫妻吵架。夫妻生活中,为了共筑美满家庭或教育子女,双方发生争吵是正常的。面对争执,若能坦诚沟通、互相包容,不仅不会伤害夫妻感情,反而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因此,只要原、被告双方都礼让三分、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恢复和好的。原告不能运用离婚来消极对待夫妻争执,被告也不能逃避问题,双方都应该更多地从家庭稳定、儿子吕某辉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原告主张的“原告经常离家走出”的事实,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欠妥,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严世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罗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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