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23号 申请人邢小春,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王栋,男,1992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阳信县。 申请人邢小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栋驾驶并所有的鲁M179M1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小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栋驾驶并所有的鲁M179M1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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