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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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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风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121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尊茂,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利云,女,1978年10月11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121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尊茂,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利云,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乔锋勇,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寇西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高光杰,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张金华,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数额有误笔,应予补正,现判决如下:

将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260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600元”。

审 判 长  张善荣

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

人民陪审员  肖立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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