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121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尊茂,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利云,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乔锋勇,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寇西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高光杰,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张金华,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数额有误笔,应予补正,现判决如下: 将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260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600元”。 审 判 长 张善荣 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 人民陪审员 肖立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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