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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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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兵与史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陈廷兵,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史长星,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兵诉被告史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兵于2015年8月2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陈廷兵,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史长星,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兵诉被告史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兵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廷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范淑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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