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陈廷兵,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史长星,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兵诉被告史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兵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廷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范淑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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