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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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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茗与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月茗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月茗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兆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蒋月茗的委托代理人张波,被告万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月茗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济阳县城纬三路286号幸福泉城尚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楼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2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后经查询得知,该楼盘一直未经相关部门质量验收。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向原告交房时房屋未经验收,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395.4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华公司辩称: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原告实际办理入住房屋的日期是2012年10月11日。但我公司已经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蒋月茗(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万华公司(作为出卖人)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济阳房预许字第(2010)0037号;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幸福·泉城尚郡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房及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储藏室,价款401915元;买受人已支付合同总价款40%,余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详见合同)。”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2012年9月10日,济阳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对幸福泉城尚郡13号楼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文件目录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014年10月22日,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幸福泉城尚郡1-7号、9-13号、25-28号楼予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