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786号 原告石兴财,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原告石兴财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兴财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兴财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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