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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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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珍与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珍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珍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秀珍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济阳县城纬三路286号幸福泉城尚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楼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2年5月初,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后经查询得知,该楼盘一直未经相关部门质量验收。2014年11月份,济阳县房管局网站上才公布该楼盘竣工备案的信息,原告查询得知,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6.05平方米。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向原告交房时房屋未经验收,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多收购房款22611.6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00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购房款,被告协助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万华公司和刘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本案被告万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刘勇向万华公司主张。本案原告李秀珍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兆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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