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商初字第22-1号 原告郝永庆。 委托代理人孙业鹏。 被告李国发。 郝永庆与李国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2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国发在本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坊交民初字第895号】的案款1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振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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