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468-1号 原告郭田仁。 原告滕祖滨。 被告王英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郭田仁、滕祖滨与王英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交初字第4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王英国所有的鲁G×××××号牌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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