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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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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刚与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郭新刚。 委托代理人张军,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涛。 被告马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刚与被告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刚于2015年9月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郭新刚。

委托代理人张军,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涛。

被告马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刚与被告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新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新刚负担。

审 判 长  徐 霞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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