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寒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郭新刚。 委托代理人张军,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涛。 被告马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刚与被告梁涛、马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新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新刚负担。 审 判 长 徐 霞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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