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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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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忠与董春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3、董春燕系鲁AXG989轻型货车之实际车主,挂靠在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诉讼中,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与马玉忠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马玉忠各项损失共计4681

3、董春燕系鲁AXG989轻型货车之实际车主,挂靠在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诉讼中,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与马玉忠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马玉忠各项损失共计46815元。

本院认为,马玉忠与董春燕货车旁边铁架子侧支柱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玉忠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次事故中,马玉忠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其过错明显大于董春燕,本院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2,即马玉忠承担80%,董春燕承担20%。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马玉忠要求董春燕、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比例和项目赔偿。因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已经与马玉忠就交强险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对此部分不再处理。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玉忠医疗费9386.09元[(56930.45-10000)×20%]。

被告董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玉忠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480×20%)。

被告董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玉忠鉴定费260元(1300×20%)。

被告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马玉忠负担1385元,被告董春燕、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

人民陪审员  周春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忠香

责任编辑:采集侠